我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1月5日,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
生育保险不建个人账户
《办法》指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含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县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
《通知》明确了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断缴期间停止享受待遇
《通知》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1%。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生育的,其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不得截留或挪用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办法》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