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医药机构今起可申请医保定点
申报时间截至20日 六种情形不得申请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印发《关于2017年度市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2017年度市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时间为10月16日至10月20日(每天9:00至12:00,13:00至17:00)。
《公告》明确,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工商管理和金融管理等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被查实未满1年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同一法人或投资主体的相关医药机构因违规被经办机构给予解除协议处理未满2年的;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申报医药机构应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一经查处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申报资格。
申报条件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且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
3.有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收支项目、账目记录及入、出库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4.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5.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且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医保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3.有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收支项目、账目记录及“进、销、存”台账等;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杀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
不得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实际营业面积在市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不低于60平方米左右;
6.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且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市内五区医药机构上报材料至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4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311-83865019。
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循环化工园区、井陉矿区医药机构上报材料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鹿泉区医保监督检查科206房间 0311-82188184
栾城区社保局101房间 0311-88037162
藁城区社保局318房间 0311-88045443
正定县医保中心4楼稽核科 0311-88017337
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医保大厅 0311-80860960
井陉矿区政府大楼医保中心330房间 0311-85417956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