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月1日起施行

24.06.2015  16:1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亮

    2015年6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及主要部件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出的电梯种类及主要部件。

    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监、建设、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负责指挥、协调处理全市电梯困人、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和分析电梯困人等故障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的信息,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生产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