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台《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31.10.2014  16:13

为从源头上防止过期失效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污染,遏制非法收购过期失效药品的不法行为,近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回收点遴选的严格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自愿报名的情况,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药店,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统一悬挂“唐山市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放置“唐山市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

二是强化对回收行为的规范性。 要求各定点药店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并制定回收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措施。定点药店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应填写《唐山市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簿》,并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对回收的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其它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要求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

三是强化对群众参与的激励性。 对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居民可采取赠送小礼品或一次性购药优惠等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奖励。但明确鼓励的方式不得以买赠、搭售或其他变相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四是强化对非法回收的惩处性。 各定点药店必须妥善保管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再销售或流入社会。有销售或外流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处理。对非定点药店、其它组织或个人擅自进行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并销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强化对集中销毁的组织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收集各定点药店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并组织进行集中销毁。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过期失效药品时应清点数量,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双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