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出台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意见

08.03.2016  13:3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5〕86号)精神,近日,保定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协商内容和协商主体,提出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常态。一是建立协商制度。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城乡社区协商平台和机制。主要包括社区协商制度和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二是丰富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村(居)民协商议事规则。充分利用村(居)民学校、党员活动室、村(居)民议事厅、代表之家等场所以及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的智慧,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事情。三是规范协商程序。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及参与主体、具体协商方式等;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做好协商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四是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需要其他利益相关方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协调沟通,督促其尽快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措施。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城乡社区协商开展情况将作为对其年度专项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