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10.06.2015  08:46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企业个人募捐可享减免税政策

6月9日记者获悉,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举措,并明确企业、个人募捐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按照该《意见》要求,明年起,石家庄市和县(市)、区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事业。并提出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项目和建立慈善基金,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使财政配套扶持、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成为常态。逐步建成比较健全的市和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慈善组织网络,有条件的基层社区(村)设立慈善捐助工作站。

该《意见》要求,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计划建立石家庄市慈善人物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领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隆重表彰命名。对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将予以优先资助,并为其创业和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记者了解到,我市要求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另外,要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我市还将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慈善组织资金账户的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2016年年底前,我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慈善联合会。此外,慈善组织还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我市还将广泛设立慈善爱心超市和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群众就近日常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物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