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05.06.2014  19: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在我市2003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居住场所。 1、“合法固定住所”系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包括: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单位公有住房、军产房。 2、“长期固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我市市区长期居住的住所,包括:合法固定住所、自建房(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有集体户口管理权限的单位员工宿舍、军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在租住、借住及长期居住房已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住所(非住宅性质房屋除外)。 3、“稳定住所”包括长期固定住所和租住、借住一年以上的住所。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但非住宅性质房屋除外。 第三条 稳定生活来源。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取得的能够保障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正常生活所需费用(每户人均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正常工作收入、合法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定期存款、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的稳定供给等。 第四条省内人员。 “省内人员”系指申请户口迁移前,在河北省各市、县拥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 第五条 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系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关于“以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作为基本落户条件”。 (一)该条件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申请迁入人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2、申请迁入人在县(市)城区、小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在我市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 3、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相关证明 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合法自建房,申请人凭房产证或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和交(贷)款票据、社区民警出具的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单位公有住房、军产房,申请人凭单位房管部门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2、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申请人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制式的《劳动合同书》、单位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证并合法经营一年以上、退休证、领取养老保险金收益情况、定期存款单据(存款利息人均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投资证明、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稳定生活来源公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其稳定生活来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能提供稳定供给的,可凭稳定生活来源公证书申请办理;亲属关系无法确定的,可通过公证或其他法定形式予以确认。 3、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4、申请人除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和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外,还应提供申请人申请、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证明。 第七条 符合我市市区户口迁入落户条件的。 (一)“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系指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并取得中级以上资格证书(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技能类职业资格人员可凭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专业技术类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凭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对证书不能辨别真伪或不能确定等级的,可通过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部门或颁发资格证书的专业部门进行认证。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是指拥有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权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军队院校以及自学考试部门所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对毕业证书不能辨别真伪的,可通过毕业生成绩单、教育部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部队学历查询网进行学历认证。 (三)“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是指荣获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 农民工范围认定:户籍关系在农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生产,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年满18岁以上的劳动者。 (四)“在我市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的”是指在我市投资100万元兴办实业,依法经营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的,或投资不足100万元,年纳税额达到3万元的法人代表和股份制企业股东。 该类人员可凭营业执照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合伙投资人相关证明、缴税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五)“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应在我市市区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二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在我市市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 企业职工可凭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可凭生活来源证明、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 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六)“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指申请迁入人具有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等学历证书,同时在我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户口迁入。 该类人员凭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劳动、人事部门印发的正式合同)及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七)符合上述六个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供长期固定住所证明:在单位员工宿舍(有集体户口管理权限的员工宿舍)居住的,凭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在经济适用房、政府廉租住房居住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发票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租、借住他人房屋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在征得房主同意且在房主未落户的情况下,凭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八)对户口已落户市区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拥有长期固定住所的(不包括租住、借住),可申请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迁入。 第八条符合县(市)城区、小城镇户口迁入落户条件的。 (一)该条件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申请人在我市就业、经营、投资,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居住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落户。 2、“双方直系亲属”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儿(女)、孙(女)、重孙(女)、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是指各类企业、公司、个体经营者,在申请户口迁入地依法经营且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该类人员申请户口迁移,需同时核验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核验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应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等人员。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就业、经营、投资的小城镇,申请户口迁入。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相关材料在就业的小城镇,申请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其申请人员条件和范围的界定,参照“第七条”“第三款”执行。 (六)“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年以上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应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二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年以上。 (七)对在县(市)城区、小城镇拥有稳定住所,需提供稳定住所证明的,可参照“第七条”中“第七款”之规定执行,但租、借住他人房屋时间应放宽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中,申请人提供单位证明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应当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十条关于在各级人才落户的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 (一)“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毕业生可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本人申请、学历证书及相关材料,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核准后,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 (二)对我市生源,升学未迁出户口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其在择业期内与就业单位或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就业协议的,迁出地派出所一律不得索要对方户口“准迁证”,应直接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证。 已落户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报到证改签外地的,且迁入地同意接收户口的,迁出地派出所一律不得索要对方户口“准迁证”,应直接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对已落户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毕业生,申请将户口移入市区的,应达到以下条件:一是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管理的;二是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方可移入。 (四)对户口已落入各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我市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一是择业期内的,凭人事部门改签的报到证、解约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可到生源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二是超过择业期的,凭解约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回生源地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十一条 对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且不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或直系亲属家庭户。 第十二条 《人才居住证》的办理、发放。 “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凭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凭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凭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的界定条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人才居住证发放范围: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市就业(包括兼职)、经营、投资的中国公民。 人才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由就业(包括兼职)、经营、投资地的区、县(市)级公安机关发放、收缴。 第十三条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0周岁以上或因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子女的常住户口居民,可凭赠与合同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或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及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迁入。 “因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凭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入市条件,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特殊人员,各地户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为其解决落户问题: (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及随迁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上落为家庭户。 (二)在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 1、对暂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的特殊人群,可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对以下情况的特殊人员,可申请落户派出所公共地址:优秀农民工及随迁配偶子女不能落户单位集体户或租住房屋的,可在公共地址上立家庭户;派出所辖区内的拆迁户,无法提供落户地址的;从家庭户中逐步清理出的非亲属人员。 2、户籍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地址上落户人员的联系和管理,并将租、借住户人员纳入浮住人口登记,同时要求落户人员要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相关户口管理工作;公共地址集体户由派出所统一管理户口簿;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要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派出所分别留存,妥善保管),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下发,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逐步梳理家庭户成员的亲属关系,将家庭户中不具有夫妻、血亲、姻亲关系的,应按“本条第(二)项”之规定落户,以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发挥户籍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十五条对新生婴儿父母是单位集体户口或挂靠在亲属、朋友家庭户的,应当为其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的办公时限,及时办理各类户口。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构建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树立公安机关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对群众办理提交的户口迁(移)入申请、证明及审批材料不完整的,户籍管理部门应按工作规范要求,积极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采取面签《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形式,对群众进行一次性全面、详细、准确的告知服务;《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群众,一份存档备查。(《告知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下发)。 第十八条对所有申请人申请迁(移)入户口的相关审批材料,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均应按有关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妥善归档保存。经审批的相关材料、证件,不能留存的,均应认真核实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手章及签署“是否与原件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做到全面、正确、规范执行石政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拖延时限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市局将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文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的户籍管理相关内容,仍按我市2003年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是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10]13号)文件中有关户籍政策进行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1日。                                 约 定 书 申请落户人:                      落户地派出所: 一、为加强对派出所公共地址上落户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凡申请在我所公共地址上落户的,落户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派出所搞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二、凡在我所公共地址的集体户或家庭户上落户的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对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向派出所申报各种变动情况,以方便联系,搞好户籍管理与服务。 三、派出所对在公共地址集体户或家庭户上落户的人员,要按市局户籍管理规范办理各类户口、身份证,并将其实际居住情况纳入浮住人口管理。落户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后,应及时申报,将户口迁(移)出。 四、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派出所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落户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户籍民警联系方式: 派出所办公电话: 上级户政主管部门电话: 申请落户人签字:                                      派出所户籍室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                                        申请事由: 需补充材料(可选项): 1、    住所证明 2、    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3、    单位(居、村委会)证明 4、    居民户口簿(页)、居民身份证 5、    结婚证 6、    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7、    社区民警出具的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 8、    其他相关证明、证件(由派出所依据情况续写)   请申请人补充、完善上述材料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入事宜。 申请人签字:                                        派出所户籍室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