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党员志愿者倡导大家为保持省会文明继续加油。
□本报记者 王 静
自7月1日起,《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正式实施。据了解,就文明行为进行立法在我省还属首次,标志着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通过立法建立我市文明城市建设长效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对于我市的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实践证明,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外,也需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同步进行。通过立法建立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长效机制,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代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公共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开门立法让《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公共文明行为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7年7月《条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为了使这部地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力量先后赴杭州、深圳、贵州、新疆等十余地开展文明行为立法调研,并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微信、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和深入基层社区等不同方式,共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200余条。2017年12月1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针对《条例》的修改工作制定了十三项工作流程,分步落实。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论证、赴外地调研、召开各阶层座谈会、立法协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特别是在媒体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响强烈,对《条例》的制定及实施寄予厚望。期间,市人大法制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多次对《条例》进行集中修改。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还书面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政法大学、省立法研究会有关法学专家把关。并在《石家庄日报》再一次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后,4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对文明城市建设“对症下药”
地方立法必须注意解决地方特有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因此,《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关于建设全国文明城市的中心工作,通过规范市民的公共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条例》规定:“为了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新时代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增强对公共文明行为内涵的理解,《条例》规定了公共文明行为的概念、原则。《条例》提出,本条例所称公共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公共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条例》对组织协调机构分两个层次进行了表述。一是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二是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同时为了进一步明晰责任,《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中,除了《条例》对公共文明行为概念中有相关内容直接表述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恪尽职守。”
为了更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社会公德,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规范文明行为,同时谴责、制止各种传统陋习和不文明行为,提出了文明行为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应该做什么、倡导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中规定了文明行为的十项基本规范;规定了倡导的六项文明行为;规定了应当禁止的十五条不文明现象;规定了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这些条文突出了市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突出全国文明城市的达标要求,突出城市文明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
对于不文明行为的管理除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外,还需要社会共治,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该《条例》在社会共治部分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公共媒体在公共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的优势。《条例》规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公共文明建设成就,宣传报道公共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推进公共文明行为的氛围”。
二是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的作用。由于不少不文明行为发生在社区,对这些不文明行为的管理还需要自治。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村)民、职工参与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三是发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公众人物、高等院校学生等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为此,《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公众人物、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共文明行为是要求社会普遍遵守,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要求普通人做到的,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做到,这也是加强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的客观需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不文明执法的情况时常发生,群众反映比较多。基于此,在《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避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缺失,同时为使整个《条例》更加完整,更具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对不文明行为执法责任主体的处罚种类及内容进行了具体表述。主要是为了让市民对于不文明行为,明白谁来管,找谁管,如何管的问题,责任分明,一目了然,真正使《条例》落到实处。
倡导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草树木;
(三)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五)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树立良好家风;
(六)遵守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
(七)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扶梯依次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驾驶车辆文明礼让,不争道抢行;
(九)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
(四)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五)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沿街商铺、车辆行驶中高声播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
(八)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九)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十二)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三)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四)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解读
石家庄人注意了
桥西区长兴街道团工委日前在辖区评选出25名“世代参军贡献模范”、“抗战老兵荣誉模范”等模范典型人物,并组成宣讲团深入辖区学校进行宣讲,为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为了更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社会公德,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规范文明行为,同时谴责、制止各种传统陋习和不文明行为,《条例》提出了文明行为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应该做什么、倡导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
在室外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我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违反将被罚款。
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的,将被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携带犬只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将被处以五十元罚款;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将被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沿街商铺、车辆行驶中高声播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向车外抛掷物品的,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规定鸣喇叭、随意变道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超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行人跨越护栏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由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酗酒滋事、聚众赌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将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
同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公共文明行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的举报电话。
编辑: 双鹏飞 责任编辑:蔡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