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9月中旬以来我市连续出现多个重污染天气,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位持续倒退,完成全年PM2.5浓度下降10%的考核任务极其艰难。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市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从现在到年底仅有的45天时间,全市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利剑斩污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确保2016年PM2.5年均浓度不出现“不降反升”问题,并力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10%的目标任务;
2、确保到年底前不出现AQI日均数值500以上的“爆表”天气。
二、实施时间
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工作措施
1、对火电企业实行“以热定电”,最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市发改委负责)
2、除承担居民供暖和保民生等重点任务的生产线外,全市所有钢铁、水泥、焦化、铸造、玻璃、陶瓷、钙镁行业全部停产。〔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对全市制药、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等行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原则上所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全部停产。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停产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限产减排。〔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非承担居民集中供暖任务的2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燃煤茶浴炉及花房、苗圃、蔬菜大棚、畜牧生产设施等未采用清洁燃料的燃煤设施一律停止使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5、凡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气企业一律停工,非民用燃煤设施一律停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6、未经市政府批准,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一律禁止建筑物拆除、道路开挖、混凝土搅拌及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具有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施工作业。市住建局负责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所有房建工地须采用密目网从底到顶全密闭防尘措施。以柴油为动力的工程机械一律不得使用。〔市住建局、市城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7、未经市政府批准,市区三环内、各县城建成区、新华区学府路(友谊北大街—柳荫街)段,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市城管委、市交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8、全市所有露天矿山、采砂、石材加工、砂石料加工等行业全部停工停产。〔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9、主城区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免费乘坐。(市交管局、市交通局负责)
10、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全市所有行政性机关及事业单位实行“朝九晚五”错时上下班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
11、严查“黑加油站(点、车)”,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电力局、市交通局配合)
12、各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停限产企业、施工工地及其他重点污染源,都要明确一名县处级领导和一名乡科级领导分包,并实行24小时专人驻厂(场)监管制度。市属基础建设工程由市直牵头部门驻场监管。〔市环保局、市气水办、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等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3、严厉打击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露天焚烧行为。〔市秸秆禁烧办牵头,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4、加大对省控点的管控力度。各县(市)、区在大气污染治理上要与主城区统一标准,要进一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突出做好扬尘治理、秸秆垃圾禁烧、型煤推广、淘汰劣质煤、打击偷排偷放、严管重点污染源等工作。市环保局(气水办)要对明显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县(市)、区分析查找原因,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严厉问责,切实解决省控点浓度值长期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问题。〔市环保局(气水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15、利剑斩污行动期间,从市直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17个工作组,分别由一名县级领导带队,进驻省控点所在县(市)、区开展工作,重点督导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每天下午5:00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气水办上报督查情况。(市气水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16、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制度,并确保做到“令行禁止”。(市气水办负责)
17、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要重新调整分工,明确由常务副区长(常务副主任)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8、市县两级环保、住建、城管、交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在利剑斩污行动期间,要严格执法,营造密集执法和常态化夜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以及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施工、黄牌货车违规行驶、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每天下午5:00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气水办报送当天检查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9、对全市所有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实行24小时监测制度,当某一点位1小时平均值超出周边最近的三个点位(含其他市的相邻点位,下同)30%以上时,向点位所在的县(市)、区发出指令,要求立即排查原因;对连续2个小时及以上小时平均值超出周边最近的三个点位30%以上时,向点位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发出指令,要求立即排查原因,同时向驻县(市)、区的市工作组发出指令要求进行原因排查。凡是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点位数值异常升高的,一律严肃问责。〔市环保局、市气水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0、市政府督查室抽调专门人员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驻县(市)、区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间断督导检查,重点进行暗查暗访和突击夜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一律公开曝光,并严肃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21、实行日调度、日报告、日通报制度。市气水办每天调度一次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进行通报。市环保局设计表格,对主要污染源的防控、主要污染指数实行日报告,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后方可上报。同时,市环保局每日对各县(市)、区AQI指数和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以及高于国控点平均值的进行排队通报。〔市气水办、市环保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2、对各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凡出现“不降反升”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并对相关领导予以问责,同时对辖区内国、省控监测点位日均AQI数值达到500及以上的,要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并移交监察部门调查问责。(市考核办、市监察局负责)
23.实行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存在偷排偷放问题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加大检查频次。把企业是否达标排污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对偷排偷放的,依法从重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负责〕
2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问题。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微信公众号,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市气水办尽快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凡举报查实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市气水办牵头,各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5、加大对破坏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案件,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6、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市级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利剑斩污行动方案,跟踪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曝光反面典型,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排名情况。
27、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气水办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