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中院首发非法集资案白皮书

21.05.2015  11:42

 

石市中院首发非法集资案白皮书

■去年全市一审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5.1亿元,造成损失2.9亿元

■被告人多为30-40岁女性,法官教你3招明辨非法集资

2014年,全市法院审理的一审非法集资案件共30件,仅占全市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0.6%,但被害人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被害人总数的81.2%以上。涉案金额5.1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63.5%;造成损失2.9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财产损失总数的75.8%。昨日上午,石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外发布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白皮书,对这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特点、主要类型和手段等进行发布,并提出建议教大家应该如何进行防范。

发布

非法集资案

六大特点

●涉案金额在增大,涉及被害人众多。2014年,在全市法院审理的一审非法集资案件共30件,仅占全市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0.6%,但涉案金额5.1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63.5%;造成损失2.9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财产损失总数的75.8%。并且涉及被害人众多,被害人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被害人总数的81.2%以上。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及部分农民,并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甚至国家公务员等扩展的趋势。

●地域相对集中。石家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集中在桥西、新华、长安和原桥东法院,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流案件,共26件。

●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包括一些理财产品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以现在的不少非法集资案件不仅是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有的非法集资大案可能涉及十几个省份。

●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再编造一些事实,通过虚假注册,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欺骗性比较强。

●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也就是所谓的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30-40岁之间,女性偏多,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多为公司工作人员,本地人居多。

非法集资案件的

4种主要类型

●“高收益”投资型

这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犯罪分子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或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先返还部分收益或利息的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比如,前几年发生在石市的舜地非法集资案就是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例,以高息(13.5%至20%/半年)并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吸收的资金一部分作为利息返还投资者,一部分用于有关投资项目。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非法集资33亿余元,返息14亿余元,造成损失19亿余元。而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有的没有真正运作,有的运作不可能达到预期收益,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集资诈骗型

显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毕进庭等集资诈骗案就属于此种类型,通过虚构开发房地产项目,伪造委托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许以15%-22%的高息诱骗投资,对393名投资人员吸资近6000万元,返息830余万元,造成损失5100多万元。

●妄想暴富型

这种类型,非法集资者和投资者都有很强的“暴富”心理。市中院审理的宋金莉集资诈骗案,就是体育彩票经营人员谎称自己所投注的体彩项目稳赚不赔,许诺给予高额利息。共从34名市民处集资1200余万元用于购买体彩,造成实际损失1100多万元。

●非法金融机构型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或原有金融机构撤销后继续冒用原金融机构名义非法吸储。较为典型的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代办员被取消相关业务后,还假冒代办员开展吸储活动,骗取存款。

近几年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非法集资,比较突出的是会员制非法融资型,比如,邢台三地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投资人数达13万之多,集资金额80多亿元。

六种主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人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建议

房地产开发

土地征用等

应提供查询服务

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受害群众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那么该如何进行打击和防范呢?

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石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建立司法机关与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切实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适当将侦查工作前移,以获得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工商、金融、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等重大项目向市金融办备案制度,采用适当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或向普通民众提供查询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等可疑情形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发现和查处。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产业,目前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地方政府也要统一协调,农业、银监、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减少直至杜绝非法集资活动。

提醒

3招识别非法集资

这位负责人还教给大家3招识别非法集资行为的方法:

一要看集资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特别要注意对相关证件的核实。

二要看是否承诺回报。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三要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广大市民在选择投资时,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不要盲目听从。

链接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报记者 冯月静

编辑: 林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