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电价水价实施范围扩大

18.04.2016  09:21

    日前,省物价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钢铁行业化解产能整合重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将我省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用水。

    为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早在2008年,省物价局就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对我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企业装备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高耗能企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水资源费)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4元和2元。2014年,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又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的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淘汰类不得低于0.4元、限制类不得低于0.1元。2015年,省物价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规定,又将我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同时,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实施力度,扩大差别水价加价行业范围,由现行的8个高耗能行业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

    省物价局表示,今年在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各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有关精神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价格政策,将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用水;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同时,各市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相关措施,加大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特别是唐山、邯郸、石家庄、廊坊、秦皇岛等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较重的市,要积极发挥价格政策倒逼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去产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