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应重视违规签证问题

07.07.2017  20:23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0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规定不仅要在招投标之前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评审。要求评审人员现场勘查,核定其真实性。然而不少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重预算和结算评审,而轻视投资变更评审的问题,变更签证未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申报现场勘查便直接进行工程结算。
  为避免重复监督,有的地方将竣工结算评审与竣工结算审计合二为一,财政部门按审计报告确认的竣工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审查变更签证的合法性时,往往只注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及合同要求的其他机构的签字盖章,而忽视其他规章的要求。这样,投资变更环节就出现了财政监管真空;一些隐蔽工程由于事后难以复验,也增大了审计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财政部门应完善投资评审规定的落实措施,可在招标环节和施工合同上对变更评审事宜提出要求,以提升其约束力。
  (二)审计部门在审计工程结算时,对未经评审的变更签证,要提出有保留的审计评价意见,促使项目主管部门在施工管理中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