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层可配备三成非基药

28.07.2017  15:21

  近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把该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

  《通知》明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的遴选使用,要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为重点,坚持“防治必需、临床首选、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要优先采购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按照《通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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