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盗亲友财物受刑罚

09.01.2015  18:31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要“与邻为善”、“善待亲友”。而小若(化名)恰恰相反,却频频偷窃亲戚家的财物,2015年1月8日,这个“不从亲戚家里拿点东西就会手痒”的惯偷,被邢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4岁的小若,好逸恶劳,小学毕业后便在家呆着。  2012年6月份,小若来到叔叔老红(化名)家,将院中停放的农用三轮车偷走。几天后老红在邻村一废品收购站找到了三轮车,碍于亲戚面子没有报案,仅将此事告诉了小若母亲。小若母亲在狠狠教训了小若后,从家中取钱还给了老红。

    受到母亲教训的小若没有就此悔改,  2013年6月份其来到邻居大风(化名)家玩耍,趁大风外出买东西之际,将其放于抽屉中的5000元现金偷走。同月,其又翻进朋友小春(化名)家,从窗户进到屋中,盗走户口本和银行卡,到银行取钱时因密码不对,没有取到钱。面对亲友们的一再容忍,小若更加肆无忌惮。2014年7月,他翻进舅舅老乐(化名)家,将旁屋内放的一辆摩托车偷走。

      从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小若先后盗取现金5000元、银行卡1张、摩托车一辆、农用三轮车二辆(案发后均已退还失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价值累计达9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退还赃款赃物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