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河北省将开展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

29.02.2016  09:34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获悉,今年3月1日起全省将开展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我省户籍群众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地方居住生活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省内异地办证程序、收费等与本地相同

  据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根据省公安厅要求,各地按照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受理点的标准,在交通较为便利的公安机关办证大厅或派出所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目前,全省异地办证受理点已经达到198个(查询详细信息可关注省公安厅官方微信“河北公安”、官方微博“河北公安网络发言人”或登录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涵盖省内全部县(市、区)。在这些受理点,非当地户口的我省户籍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若急需使用身份证件的,也可以在受理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据介绍,省内异地办证与本地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的办理程序、发证时限、领证方式和收费标准均相同。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到受理点申请办理。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人员可由家属到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上门办证。16周岁以下人员办证需由监护人带领。证件损坏和期满换证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损坏和到期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异地办证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发。申领人凭回执单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本人领取的,要现场进行指纹核验。邮寄领取证件的,由本人尽快持新证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进行指纹核验。首次申办和到期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受理对象仅限在省内居住的我省户籍人员

  该负责人特别提醒,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仅限于在省内居住的我省户籍人员。异地办证受理点在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并确认一致后才予以办理,经核验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同时,对相貌特征变化较大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照片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申领人,暂不予以受理,申领人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此外,对有过伪造、买卖、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记录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省公安厅要求,今年3月底前,全省所有户籍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办证大厅都要设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窗口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申报、招领标识,配备熟悉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专职民警或工作人员,接受群众咨询。对群众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凭申报人居民户口簿先行登记。对群众主动上交的捡拾的本省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和办证大厅先登记并核实是否补办新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将通报户籍地公安机关。对群众捡拾的非本省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和办证大厅将先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