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 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
二、 按时年检犬证,逾期未年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犬只准养证。
三、 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四、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五、 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 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七、 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八、 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九、 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十、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我保证履行上述承诺,接受邻居监督。一旦违反,除承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外,愿意接受居民委员会处理。
保证人(姓名): (签印)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住所
犬名(呼名)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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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
石家庄17:51 11.10.2014 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