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08.12.2015 10:58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国家林业局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 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管理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以及接受委托开展调查编目、收集保存、监测评估、基础研究等工作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在中央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资金。科技中心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包括与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研究、基础研究、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建设、标准与技术规范制定等。 (二)规划纲要、行动计划、状况报告编制。包括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管理规划纲要、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国家报告、状况报告的编制。 (三)调查编目、收集保存、监测评估。包括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性检测和监测、风险评估与跟踪、风险管理与防控等;林业外来物种的调查研究、监测评估、技术研究、风险防控和预警等;林业生物遗传资源的调查编目、收集保存、监测评估、研究评价与利用、获取和惠益分享等。 (四)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包括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 (五)宣传培训、机构建设、能力建设等。包括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管理的机构建设、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数据库与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所、网站建设与维护等。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包括人员经费等在内的基本支出开支,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印刷费:用于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的成果报告及其他材料的印刷出版。 (二)邮电差旅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发生的邮电费,以及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论证、验收及审定等会议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四)培训费:用于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五)劳务咨询费:用于项目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和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劳务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设备资料费:用于开展项目工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资料和其他材料等的购置费,以及租赁其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支出:用于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的支出,如调查、监测中的租车费用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国家林业局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项目申报指南,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单位报送相关项目经费申请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有详细的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对预算申报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小型项目可只提交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工作的需要,在对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一)“一上”申请。科技中心在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细化分配意见,每年5月25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最终细化分配方案,国家林业局计财司6月10日前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上”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7月5日前编制报送包括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一上”,国家林业局计财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核。 (二)“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每年10月31日前将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项目“一下”控制数下达科技中心,科技中心11月10日前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各预算单位根据 “一下”控制数,每年11月20日前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日内,及时批复下达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经费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二条 接到批复预算后,科技中心应及时下达项目任务通知书和(或)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完成时间,项目预算主要支出内容和方向,项目成果报送时间、方式,以及项目验收要求等。同时,要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申请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设立账目进行项目核算,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各单项项目任务完成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总结。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林业局上报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规定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来源: 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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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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