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精神,就我省曹妃甸化学园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属地政府抓紧编制、完善试点区域配网规划和建设方案。配网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要全面落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并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衔接一致,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供电范围。
二、试点区域配网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唐山市、沧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试点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试点规划建设方案纳入配电网规划年度调整内容。
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属地政府申请作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属地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按照试点区域规划和建设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与属地政府签署配电网投资协议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配电网业务。签订的协议应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业主可依据获准投资配电网业务的批复意见,向国土、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申请核准支持性文件。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唐山市、沧州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唐山市、沧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如有必要可按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业主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相应业务资质。
五、项目业主可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唐山市、沧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
六、唐山市、沧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规划、住建、环保、水保、安监、质监、电网企业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需要组织咨询机构、电网企业等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七、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后,电网企业及时对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相关方案、设备等进行验收。并网前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签署并网协议。
八、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保障项目规范运营,维护项目运营者正当权利,监督项目运营者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