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改进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
青科字〔2015〕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在加速成果转移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193号),根据省《关于改进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鲁科字[2014]73号文)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文)要求,现对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强化目标导向
1.鼓励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强对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成果产出、转化及应用的奖励扶持,合理确定各领域奖励数量,加大海洋领域科技创新获奖比例。
2.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效益评审权重,鼓励成果研发单位和转化单位联合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
3.推进创新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探索试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奖励工作,强化对协同创新活动的扶持。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安排一定比例的奖项授予青年科技人才主持完成的成果。
4.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探索试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业奖励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创业活动。
5.拓展奖励申报渠道。探索发挥科协下属学会、行业协会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和奖励推荐工作中的作用,赋予其推荐资格,推进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试点工作。赋予市孵化器协会、宣传科技创业新闻媒体等单位科技创业奖励推荐资格,提高奖励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6.营造全社会关注科技创新的氛围。探索与新闻媒体联合宣传,利用纸媒、新闻网站、移动网络讲好青岛科技创新故事,形成全社会关注科技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推荐、申报制度
7.严格推荐条件。明确申报推荐各类奖项的标准。参照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标准,根据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历年获奖数据统计,科学制定各奖项的申报基本标准。
8.取消推荐限额。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不限额度推荐,鼓励推荐单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对推荐单位申报质量和水平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合格率、发生异议数量及处理情况等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下一年度项目推荐数量挂钩。
9.规范申报行为。加强形式审查工作,杜绝反复报奖、重复报奖,已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同一年度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不同项目成果,其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论文论著等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获奖前两位完成人再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需间隔一年以上。
三、规范评审程序
10.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探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以重大创新产出和社会贡献为主导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流程。
11.强化评审专家组织管理。加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建设,网络评审全部采用外地专家,会议评审专家通过科技局评审专家库随机选择。规范项目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人物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公示。
12.优化评审程序和规则。加强对应用类项目推广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的审核,突出对项目应用效果的检验。增加对高等级项目的答辩评审环节,加强对高等级项目的把关,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对专家匿名遴选机制和评审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实行专家分类管理,提高专家评审针对性。
四、强化监督
13.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公开力度。规范市科学技术奖励公示。实行推荐受理环节完成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和市奖励办三级公示制度,增加公示内容。实行拟授奖项目在市级主流媒体公示制度。建立奖励工作进展及评审结果反馈机制,依托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在线查询项目受理、评审进度及评审结果等信息公开。
14.制定科学技术奖励纪律准则。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人员、推荐单位、评审专家、参评人员纪律规范。加强推荐、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回避、诚信评审承诺、信誉评价和评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
15.强化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监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要工作节点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邀请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到专家遴选和会议评审现场观摩,试行会议评审旁听制度,推进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全过程公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