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就业创业
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
本报讯(记者王峻峰 通讯员王静)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出多项措施促进就业创业。其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根据实施意见,石家庄市将把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支持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的创业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在石家庄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同时,还将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把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还将抓紧研究制定全市小型微型企业降费工作方案,在市、县两级同时推进。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业协会、学会、商会涉企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将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继续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有效采取网上服务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与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
对“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刑满释放人员,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将进一步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此外,还将开展专项就业帮扶活动,对企业新招用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