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9月1日起正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监管范围
当全省96%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当政府部门不断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时,价格管理部门如何把“放”和“管”都做到位?今年5月29日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为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执法依据。8月31日,省物价局召开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行政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任性”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监管范围,是《条例》引人关注的亮点。多年来,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行政性收费乱的问题,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都安排专项检查,严格查处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行为。几经整顿治理,目前我省单纯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已不多见,但隐蔽性的、变相的乱收费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对此,《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表示,《条例》在《价格法》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规范范畴的背景下,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和标准纳入了监管范围,为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今后各级价格检查部门将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年底前,省物价局将安排对有收费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收费单位、行业协会等开展专项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经营创造宽松的价格环境。
严查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这一规定丰富了反价格垄断的法律依据。按照此条款,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对不公平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查处,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提醒告诫”丰富监督检查手段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放开价格不等于让市场包办一切,不等于放任不管。价格放开后,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将从主要管理价格水平向主要规范价格行为转变,把事前的定价转为事中事后的监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我省以法规的形式把“提醒告诫”规定下来,丰富了监督检查手段,为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迅速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