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出台《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07.11.2014  12:31
10月23日,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将于近日发布正式公报。

现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于1994年,距今已有二十年,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历时3年多终于完成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

新制定的《条例》共9章61条,从立法理念到章节内容与现行老《条例》有着巨大的区别。新《条例》依据2007年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借鉴各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总结全省近年来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实践,针对本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而重新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科技人员等促进科技进步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了一批符合科技进步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全省发展要求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有效措施。新《条例》的通过和施行将有力促进全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推进科技进步,促进全省科技强省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