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

22.08.2016  04:09

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解读

河北日报记者 潘文静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条例分别就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在扶贫开发工作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我省通过地方性立法,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在更高层次推进脱贫攻坚十分必要。

实现共同富裕,防止“数字脱贫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发挥扶贫对象主体作用,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农村扶贫开发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现共同富裕。”条例明确了我省农村扶贫开发的基本原则。

从构建大扶贫格局出发,条例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扶持对象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区),并着重对贫困户的识别、确定等提出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程序,确定贫困户、贫困村。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贫困户应当及时纳入扶贫对象范围。录入扶贫对象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发展需求、帮扶措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同时,为防止出现“数字脱贫”等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贫困监测制度。

根据“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条例围绕制定规划、产业扶贫、易地搬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金融扶贫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脱贫攻坚规划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组织实施。”对于备受关注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条例也提出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及库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自愿易地扶贫搬迁,精准培育和发展迁入地产业,提供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支持,帮助搬迁户改善生活和发展条件。

虚构伪造扶贫项目要依法追责

扶贫开发工作主要是以项目为载体、财政投入为主体开展的,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十分重要,条例分别对扶贫项目的分类、项目库的建立、项目的验收及维护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按照中央精神,我省积极推进扶贫项目审批权限改革,将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12月底前建立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可以根据精准扶贫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为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条例对扶贫资金类别、涉农资金整合、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并严格要求:“扶贫资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

为确保扶贫开发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条例明确了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项目申报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条例规定要在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考核方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