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对狗头金归属不要乱念“狗头经”

10.02.2015  13:14

    新疆青河县一名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看起来有点像中国地图。羡慕牧民的同时,不少网友不由得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这块狗头金到底归谁?有律师说应归国家,也有人说应归个人(据2月7日《河南商报》)。

    15多斤重一块狗头金对于一个经济状况并不算好的牧民家庭意味着什么,这个答案太简单不过,然这么一个大金块被居然被一位牧民拾到,其他人看到或知道后只能“望金兴叹”,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反应是什么,恐怕除了“恨不归己”之外,就是希望“我得不到,你也别想得”,而相关法律的概念模糊乃至先前一些并不精准的判决,恰恰成为一些人满足这种心理的说辞,对狗头金念起了“狗头经”。

    牧民拾到的“狗头金”究竟应当归谁?答案其实并不复杂,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与《文物保护法》无关,同样,狗头金是天然“制造”,他也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属问题并不适用《民法通则》;唯有可以沾上边的既是《矿产资源法》,但很显然,矿产资源是一个大的概念,他并不单单是指某一块特别的石头,正如法学家所言,狗头金确实应属于矿产,尽管“狗头金”很值钱,但终究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如果因为其值钱就归国家,不值钱或是“垃圾”,法规就可以无视,这样的执法本身就很成问题,牧民拾到狗头金,与奇石爱好者到山里寻得一块中意的石头并被据为己有没有任何区别,但从未听说过个人收藏的奇石权属归国家。

    早在某地法院将农民发现并挖出的“天价乌木”判决归国家,不少人就曾提出质疑,乌木既不属文物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矿产资源,他就是一根很值钱的“朽木头”,地方政府甚至法院的裁决,无不是建立在对其价值上的衡量,尤其是地方政府,一心要将乌木据为“国家所有”的目的并不是要对乌木进行妥善保护,而是看中了乌木的商业价值,其中更包含着不让这种“天价乌木”归属发现者个人的“嫉妒”心理,包括我们社会不少人同样也有这种“我得不到你也别想拥有”的心态,这种“见利弃义”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本身就不是一种健康的法治社会生态。

    其实,无论《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还是《文物保护法》,对无主隐藏物、埋藏物的相关规定,我们都不能一律简单解读为“归国家所有”,如此不仅不能对无主隐藏物、埋藏物进行有效的保护,鼓励人们爱护文物资源,反而会适得其反,尤其是建立在个体价值上的选择性适用法律,更是违背最基本的价值公平,比如,政府一方面用极少的经济奖励来鼓励人们主动上交商业价值巨大的文物;一方面又通过法律对拒不上交发现物的个人进行处罚,在巨大的利益差距面前,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有人铤而走险,非但难以实现对无主隐藏物、埋藏物以及文物的保护,反而会促进地下交易活跃,甚至会导致人为破坏,可以想象的是,尚若牧民早知道狗头金要归属国家,或是人们都认为发现或取得这些价值巨大的无主隐藏物、埋藏物或是文物之类都需“无偿上交”,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可能会选择再次藏匿或是隐瞒甚至是破坏性变现。这与立法的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

    就事论事而言,牧民捡拾到这样一块价值不菲的狗头金,其幸运程度不亚于中得彩票头奖,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中得彩票头奖,就去质疑开奖程序存在“猫腻”,同样,不能因为牧民捡拾到这样一笔巨大财富,就想通过某项法律条款让牧民空欢喜一场,希望所有权归属国家是假,以一种不正常的心态并希望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牧民对捡拾狗头金的占有权倒是真的,而包括我们某些地方基层政府甚至一些掌握司法裁判权力的基层法院,往往也会以“归属国家”的名义来彰显自己的“公道”,但这恰恰折射出心态和观念上极其不正常,或许所有人都会振振有词为狗头金“归属国家”摆出一大堆法律说辞和理由,但任何一个人捡拾到这样一块大自然赐予的幸运,都会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应该归自己,并且还符合“国际惯例”。

    因此决定狗头金权属应该归谁并不难,已足够的平和心态,客观而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解读法律,自然会得出令人信服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