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审计相关问题的探讨
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则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管理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两大部分。根据 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审计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过程中,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 计项目。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中,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为代表的社会中介被引入政府投资审计,从事职业化审计或为投资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 业咨询、专业鉴定非常必要且已十分普遍。
一、投资审计相关方利益分析
审计机关通过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社会中介参与投资审计项目,社会中介被视为审计机关的代理人。在审计中,审计单位包括审计局(主要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被审 计单位包括项目业主(政府主导的各种投资平台公司,为主要审计对象)、施工企业(主要的延伸审计对象)、咨询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采购、监理单位,为次 要的延伸审计对象),这两大阵营之间虽无直接利益关系,却相互影响,阵营内部关系极为复杂。
从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来看,这两大阵营的利益关系不是绝对对立的,与审计的内容关系密切,不能单一而论。项目业主是一个特殊的单位,一般属于国有企业,利用 国家财政资金,根据地方发展规划,投资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业主既期望能够合理利用财政资金,顺利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又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 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项目业主不得不接受审计局的审计。项目业主既希望通过审计局的投资审计,查漏补缺,审减工程造价,提高业绩;又担心审计局慧眼识天 机,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遭受处罚。从工程管理审计来看,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和咨询单位属于同一阵营,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掩饰自己的不当之处或过失,以 维护各方利益,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不配合姿态,给审计局和社会中介的审计工作带来阻碍。从工程造价审计来看,项目业主会利用投资审计的机会,借助社会中 介的专业性,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审计,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此时,项目业主虽然是被审计单位,但与审计局和社会中介可算为一个阵营,施 工单位和咨询单位成为“直接的被审计对象”。
二、审计局与社会中介间的付费机制影响分析
社会中介是审计局的雇用单位,且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审计局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和付费机制来约束社会中介的行为。社会中介会利用付费机制的特点,不断调整自己 的努力程度和工作态度。当审计局支付的酬劳达不到社会中介的期望值时,社会中介可能采取两种态度,一是审计工作只限于表面工作,不深究,不作为,敷衍了 事;二是审计工作虽如火如荼,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进展,社会中介可能因私利与被审计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合谋,从被审计单位中收取小恩小惠以弥补审计应获 酬劳的不足,后者情况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更加严重,实则是以不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当审计局支付给社会中介的酬劳过高时,社会中介 可能会以正常水平开展审计工作,也有可能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以期望获得更大的报酬,显然能够促进社会中介的积极性,但前一种情况可能大大降低审计局的投资 效益。
审计局必须采用合理的付费机制才能对社会中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目前,有些审计局将付费机制与社会中介的审减额挂钩,有效地提高了社会中介的审计工作的积极 性,一定程度上遏制不作为,走形式的行为,但还不够完善。社会中介的审计成本与审减额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更不能简单地以审减额的比率计提,不同的投资建 设项目,不同审计阶段,审计难易程度不同,在确定计提比率时不仅要与审减额挂钩,还要兼顾审计工作的难易程度,力求支付给社会中介的工作报酬合理、高效。 况且,这样的付费机制可能会指引社会中介不断地加大对工程造价审计的成本投入,而忽视了工程管理审计。
三、对社会中介加强监管的建议
社会中介参与投资审计工作,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审计局人力资源不足、任务重等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工程经验提高审计效益与效率。但社会中 介可能受利益的驱使,背道而驰,违反法律法规,与被审计单位合谋,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风险巨大。因此,审计局必须对社会中介采取有效的监管措 施,以规范社会中介的工作合法性,加强督导和业务复核,多角度地去降低社会中介带来的风险,着实提高审计质量。
(一)制定社会中介及审计人员的准入机制
审计局应明文规定社会中介接受投资审计委托的职业准入标准。社会中介在投标竞争审计项目时,必须先取得其委托代理资格。审计局可以采取市场竞争的手段,利用 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资质高、实力强厚、信誉佳、审计业务能力强的社会中介来协助审计局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双方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等书面文 件,约定审计目标和重点,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审计局要对社会中介报批的审计人员进行审核,核定审计小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的履历,工程经验 等。
(二)建立高效、稳定的审计经费机制
社会中介是盈利性机构。审计局支付的审计费用是社会中介从事投资审计工作主要的收入来源,科学合理地支付审计报酬能够有效地提高社会中介工作的积极性与创新 性。社会中介通过努力工作来提高合法收入,同时也担心自己的努力工作得到的收入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审计局建立高效、稳定的审计经费渠道显得至关重要。审计 局应当考虑投资审计项目不同、审计阶段不同、审计重点不同等因素,不断地调整优化现有的付费机制,以提高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的效益与质量。
(三)建立社会中介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对社会中介审计绩效进行严格考核,不仅促进其对企业内部加强管理,而且促使其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建立的考核指标应合理、公平,易量化,体系规范,考核制度要 完善,内容要全面,分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历次结果作为准入标准的参考依据,进而不断对社会中介进行择优而录。
同时,审计局要根据社会中介的绩效进行奖惩。奖惩包括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物质奖惩主要以奖金、罚款的形式存在;精神奖惩是根据审计机构的不同考核结果给予表 扬、记功等的奖励或给予警告、记过等惩罚。奖励是对社会中介审计工作的认可,使相关审计人员在物质上和心理上得到满足;惩罚是对社会中介工作疏忽或不作为 的告诫,是给予审计工作人员的内在压力。
(四)构建全过程协同审计机制
我国参与审计的单位大多数是各司其职,合作交流机会少,协作能力较弱。要构建项目全过程协同审计机制需从横向协同和纵向协同着手。横向协同指不同审计单位就 相同或类似审计项目,集思广益,各抒己见,采取头脑风暴法去发现问题,共同取证,共同发力,提高审计效率。横向协同机制需要审计机关采取有效的手段去鼓励 参与审计的不同社会中介之间去追求合作共赢。而纵向协同指的是负责项目不同阶段审计的各个审计单位之间能够高效地合作,互帮互助、交叉审计,节约了不必要 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审计单位互相利用审计成果,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提高审计质量。纵向协同更多地要求项目不同阶段审计单位之间做好搭接工作的交流与分 享,前一阶段的审计单位能够为后阶段的审计单位提供详实的资料,使工作更高效、准确。(游佳成 贺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