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忠:家暴“伪家暴”各自归位是法律要义
11月25日《新京报》快讯: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算家暴,首先不能被误读。而被误读的指向往往是恋人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成为法律灰色地带或者进入三不管境界,而事实上《反家暴法》明确将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定位为一般社会成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冲突行为。这也就将家暴与非家暴进行了法律的理清与澄清,既是一种对于“家暴”的正确定位,同时也是一种对于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受害人的保护。
为什么说恋爱、同居者暴力不属家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呢?就现实社会来说,资深恋人长时间不结婚,事实同居而未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登记者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加害者、施暴者往往误认为对方就是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而使这种施暴行为成为一种婚姻人之间的“合法”行为,这当然是一种角色错位。而假如类似的同居者之间再有其他的老人或孩子同居,则这种错位还可能进一步扩展,所发生的“伪家暴”也就无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来加以处理和应对。因此说,让家暴的归家暴,让“伪家暴”的“归伪家暴”,是一种对于家庭定位的尊重,更是对“伪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因为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会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更严重的惩处。
家暴实施者更不能误读了《反家暴法》。恋爱、同居、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不属家暴,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的理清,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成员之间的施暴者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反之,家庭成员中的施暴者,还可能受到《反家暴法》的专门有针对性的定位惩处。意见稿还设置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而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即适应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这又将严重家暴行为人定位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惩处框架之内。因此说,幻想严重家暴受法律“保护”者当然也打错了算盘。
要之,反家暴绝不能靠法律一条腿走路,而要同时积极迈动道德伦理的另一条腿,如此以来才可能推进家庭细胞的和谐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