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下“快进键”
6月6日,由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7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要求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提出,2016年,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意见》强调,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家庭医生应是一个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二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可引导居民或家庭在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家二级医院、一家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健康管理服务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的人员倾斜。
《意见》提出,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