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函〔2015〕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13.07.2015  18: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焦化、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重点排查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平山县、鹿泉区、灵寿县、正定县、新华区、长安区政府重点排查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滹沱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高邑县、赞皇县、元氏县、桥西区、新华区、正定县、新乐市政府重点排查南水北调沿线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五)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按照环保网格化工作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二)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月)。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健全组织领导机构。1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机构名单、联络员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陈济群联系电话:85812232,18730112369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2015年2月至11月)。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利用10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大检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附件1),同时,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重点污染企业,每月2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环境保护大检查月调度表(附件2)。 3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将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名称、园区内企业名单;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焦化、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清单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将辖区内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情况及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将辖区内排查出的环境问题经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整改完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12月底)、要求和完成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5年12月)。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做好总结工作,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将大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3)、工作总结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负责当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结合利剑斩污专项行动、环保专项行动、渗坑专项治理等行动组织检查,重点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大检查工作排查阶段“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及网格化监管体系运行情况;查处企业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况;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及处置情况,利用坑、池、塘、井和沟、渠等排放污染物形成的渗坑备案、生态修复、达标监测、环保验收等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检查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违法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情况。 市工信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三级计划名单检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积极防治工业污染。 市公安局: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 市国土局:负责检查建设项目征地、用地审批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治污工程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市交通局:负责检查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安保防撞等防护措施建设情况,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资质管理落实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检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情况,被依法取缔关闭、责令停产等违法企业供水情况。负责检查直属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核发情况;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检查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情况。 市城管委:负责检查市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情况。 市金融办:按照环保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被处罚的企业名单,协调银监部门检查银行机构对涉事项目及企业的贷款发放情况。 市电业局:负责根据政府确定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名单》检查其供电情况;落实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决定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组织开展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副市长张业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马立宁同志、市环保局局长王华平同志任副组长的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精心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组成大检查活动督导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次大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认真自查,确保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将所有信息全部录入;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强化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环境保护工作大检查工作作为2015年“利剑斩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到位。 (三)分类实施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类制定治理方案,逐一处置,明确责任单位、治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理;对没有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且已经建成投运的,由当地政府制定整改方案,依法解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达标的,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关停;对超标排污、恶意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发现渗坑未列入备案名单的,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整治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保障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县、乡、村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对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生重特大突出环境事件等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排污单位提供先进治理技术等服务,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进行重点扶持。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