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9家医疗机构继续承担职业病诊断

24.10.2019  18:00

  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原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条件的,继续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据介绍,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审批,明确了职业病诊断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此,国家卫健委正在组织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在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为保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延续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下发了该通知,明确提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在其诊断项目范围内,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加大对现有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同时,按照“市级能诊断,县级能体检”的要求,以市级人民(中心)医院、中医院为重点,着手培育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据介绍,河北省原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有29家,分别是: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优抚医院、沧州市人民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承德市中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民政总医院、河北省人民医院、华北石油管理局职业病防治所、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南宫市人民医院、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秦皇岛市第四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唐山弘慈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开滦职业病防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张家口市肺科医院、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