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29.09.2014  18:43
由省老龄办负责调研、论证、起草的《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在9月28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新的优待办法,依据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优待规定。这部政府规章颁布施行,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河北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具体规范了对老年人的经济补贴和日常生活的优待服务措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邮政等企业,要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的措施,设置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并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是对老年人的卫生保健优待服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就医的老年人,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就医服务,并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为本地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健康指导,每年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者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是具体规范了对老年人交通出行的优待服务工作。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售票区域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并及时为老年人购票提供引导和咨询服务;在候乘场所和停靠站点,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区或者老年人优先标志。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四是规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场所对老年人的优待措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旅游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者半价以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