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韶山:修订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意见 强力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为充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切实防范投资审计风险,近日,湖南省韶山市政府对韶政发﹝2015﹞11号进行修订,重新出台了《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此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六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韶山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职责。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要求,明确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预算评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明确规定审计局负责对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其建设程序、建设资金、工程结算、项目投入使用等环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开展审计监督。
三是规范工程合同内容。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采用统一标准(示范)文本,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必须明确工程变更规定、现场签证程序、工程款拨付限额、竣工结算办理等内容。
四是加强材料价格审计监督。审计局对于在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等环节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加强审计监督。
五是有效控制投资规模。要求从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结算审计、财务决算等阶段有效控制投资规模。
六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工程进行结(决)算审计的;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编制结算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结算资料,或者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肖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