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出台审计实务导师制

13.08.2019  10:31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出台《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指导和帮助新进或转岗人员提高审计实务能力,强化审计监督职责,以审计“立身、立业、立信”为标准,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办法》主要依靠审计内部人才资源,由具备一定条件和经验的审计业务骨干,对新进入审计厅和转岗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或对已具有一定审计实践基础的青年干部,分阶段分层次分别进行为期两年的审计实务指导与培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和帮助新进或转岗人员提高审计实务能力,培养具有一定审计实践基础的青年干部尽快成长,确保审计队伍薪火相传、青蓝相继,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办法》明确了指导对象的目标和要求。一是对新进入审计厅,或转岗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人员,第一年以熟悉审计厅机关办事规则、审计工作基本程序、掌握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基本要求、掌握审计现场管理有关规定为指导内容,使其能够快速融入和适应审计现场工作;第二年以掌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专业领域常用技术方法为主要指导内容,使其能够独立取得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能独立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任务,通过培养争取取得中级职称。二是对已具有一定审计实践基础的青年干部,通过指导和培养使其能够担任主审或组长,熟悉专业领域常用审计技术方法和法律法规、能够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起草审计文书,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通过培养争取取得高级职称。

办法》明确了担任实务导师的基本条件。在职称资格方面,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审计人员指导和培养新进厅或转岗新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审计人员、部门负责人指导和培养有一定审计实践基础的干部。在业务水平方面,要求从事审计业务工作10年以上,业务成果突出,担任组长或主审的项目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本人被评为审计标兵的优先聘任。按照“一对一”的培养方式,由部门提出方案,各部门负责人督促方案实施,确保审计实务指导如期实现。

办法》严格落实对实务导师制情况的督查考核。要求在指导期内,每年底由实务导师与所在部门按照考核指标,对指导对象量化评分,从接受指导、完成指导目标和个人业务学习表现等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报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实务导师制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指导对象的学习情况等,确保审计实务导师制扎实有序推进。(黄亚妮 杨奉宇 史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