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在审计工作中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成果运用
近日,天津市审计局以综合工作指要的形式,印发《关于在审计工作中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成果运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进行统一规范,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要求,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和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做出工作指引。
《通知》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实施的审计项目,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形成审计监督合力,促进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与国家审计一道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在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必审内容,对其内部审计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核实取证,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描述和评价。
《通知》明确,各级审计机关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该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在对内部审计查出违法违纪问题且已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不再重复处理”的相关要求。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审计报告及问题整改证明材料。审计组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依法依规处理并完成整改的问题,作为审计事项进行审核研判,报法规审理部门提出审理意见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天津市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会同法规处,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韩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