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青县审计局落实“五项措施”抓廉政建设

22.10.2015  11:40

    1、明确主体责任。局长对全局廉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管副职对分管业务科室的廉政工作负主体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成员的廉政工作负主体责任。
    2、分级签订“廉政责任状”。分管副职向局党组签订廉政责任状,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签订廉政责任状,科室人员向科室负责人签订廉政责任状。
    3、严格现场廉政纪律管理。一是实行公示制度,项目开始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公告审计组成员及监督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二是实行廉政纪律反馈制度,现场审计结束后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廉政情况向审计局进行反馈;三是实行廉政监督员制度,审计组指定现场审计廉政监督员,对审计组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并负总责。
    4、实行回访制度。在项目结束后,局党组委派主管纪检同志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及审计组廉政情况进行征求意见,查找是否有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
    5、开展廉政纪律教育,提高人员的廉政意识。局机关在每周五下午的学习时间内,安排学习廉政纪律内容,播放审计署审计系统反腐倡廉警示录,学习违反党的八项规定及反“四风”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人们的守纪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