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涿州市审计局落实“三项”制度 提升审理质量

30.09.2014  12:21

 

              一是审理会议制度,即法规审理科对所有审计项目审理必须召开审理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审理意见。必要时,邀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和相关人员参加;
  二是审理报告制度,即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规审理科应及时向其分管局领导报告;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制部门应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三是审理档案制度,即规定法规审理科应将审计组提交的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和《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建立审理工作台账并形成审计项目审理档案;审计组应将《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直接归入审计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