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乐市审计局出台《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
11.12.2015 10:55
本文来源: 审计厅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促进打击违纪、犯罪和惩治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新乐市审计局出台《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移送部门。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对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发现违反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财政、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处理。
二、明确处理形式。审计移送处理采用备案制和审理制两种形式。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移送财税等主管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采取备案制。由业务科室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签发,同时报法制科备案;对涉及案件线索和重大政策执行等问题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事项采取审理制。审计组所在科室对移送的事项进行初核,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由法制科负责审理。
三、强化责任意识。办法强化了审计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密意识。要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发现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涉及《移送管理办法》中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
本文来源: 审计厅
11.12.20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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