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审计如何加强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协调配合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近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党中央强力推进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大了惩治腐败工作力度。纪检监察机 关明确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审计部门作为政府专司经济监督的重要机关,具 有反腐败的法宝职责,在惩治与预防腐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审计机关在查处经济大案要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计查处移交的案件中,往往 案情涉及到跨部门、甚至跨地区案件,其违纪行为相互交织,既违反财经纪律,又违反党纪政纪,这就要求审计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源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工 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全面提升监督实效,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和“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局面的形成,从而实现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本文就加强审计 与纪检、监察之间的联系合作和工作协调配合问题,谈点个人肤浅看法。
一、职能各异,任务一致
审计机关是经济监督部门,其职能是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 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它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纪律的安全性为己任。而纪委、监察机关分别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党内干部监督和管理行政监察事务,行使 “教育、监督、保护、惩处”职能,促进干部队伍纯洁,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为重任。笔者认为,审计与纪检、监察三者最基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围绕经济 建设中心,为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服务提供政治保障;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发生,维护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从严治党、依法 行政的效能。
二、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审计、纪检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能时,监督的客体交叉——既涉及到被审计监督单位和个人,又涉及到纪委监督的部队党员和领导干部。查出的违纪交叉——一般情况 下,同一个案件,既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又有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为此,审计部门在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经济计划案件中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 通信息渠道。
一是做好监督范围与工作协调的配合。 审 计部门担负着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重任,凡是有国家财政经费的项目,都应纳入审计监督的视线范围。而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管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履行 职责的专门监督机关,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为此,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前提下,在各自查办案件过程中密切搞好工 作配合,对涉及交叉的各种违纪行为应取证记录在案,构成违反党纪、财经纪律的线索,应多沟通配合,相互之间不推诿扯皮。
二是做好取证移送与受理反馈的衔接。 审 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发现领导干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经济违法违纪的行为,应有意识地留心捕捉案件来源、线索;充分利用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取证, 记录包括违纪人员、违纪时间、违纪地点、违纪内容及违纪性质、造成的危害等,经过证据梳理,将涉及的案卷内容和证据填写审计移送文书,交予纪检部门,并要 取得纪检部门填写的审计移送文书回执。若纪检部门经过核实后,确定不予立案的,应将涉及的相关案卷和证据退还给审计部门,并将反馈意见送达审计部门。同 样,纪检部门在办案时发现有涉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审计部门进行查办,审计部门经过详细核查后,反馈审计处 理结果。
三是实现办案成果与案源信息的共享。 审 计、纪检、监察部门在协同查办案件过程中,可利用各自办案优势共同核查。由于案件内容和性质的交叉,违法违纪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交错而存在,需要部门之 间通力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对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不能孤立地看成是某个部门独立完成的,其成果是大家辛勤工作的结晶。办案成果与案源信息的共享,也便于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监督的职能,分析案情,部署工作,找准办案的突破点,节约办案时间;同时,对案源情况要注意严格保密,避免因泄密而导致违纪 者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情况发生。
三、 协同配合,确保优势互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肩负着发现和查办案件的职责也越发重要。因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力求办案过程中优势互补。
一是办案力量互补。 对于需要联合办理的案件,可从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中抽调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过硬的人员集中办案,可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均各自熟悉本部门的办案程序、职责范围、业务技能,可以得心应手地将各自职能运用到查办案件中,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办案手段互补。 在配合办案中,审计与纪检、监察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如审计部门的“提供报送资料权、封存资料资产权、查询金融机构存款权”,纪检部门的“两规”措施,监察部门的“两指”规定等等,这些手段可以很好的弥补审计、纪检、监察各部门单独办案手段的不足。(李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