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厅 出台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05.12.2017 12:01
本文来源: 审计厅
意见明确,投资审计必须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投资管理工作。各市县审计机关要提请市县政府废止和修正“将审核代替审计”等有关规定,先审计后结算、先审计后决算、先审计后验收、先审计后付款、以投资额为标准硬性规定审计机关必审项目、直接规定建设项目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规定,都属于废止和修改对象,各市县审计机关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上述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审计、审核工作。同时,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提出由业主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建议措施。
意见强调,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必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审计职责;法无授权不得为,实施投资审计时应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开展;依法确定审计对象,不得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作出增加其义务和减损其权利的审计决定;依法行使审计权限,正确区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严格履行法定审计程序,投资审计工作的审计主体应当为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规范审计程序,不得再继续采取所谓的“简易程序”。
意见要求,要量力而行,提高投资审计工作成效。根据审计资源与能力,科学编制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完成从注重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的转变。要有重点、有成效地推进投资审计,坚持审计质量优先,重点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纠正片面追求工程造价审减额的做法,加大查处工程管理和违法违纪事项的监督缺位问题。(冯晶晶)
本文来源: 审计厅
05.12.201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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