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院“审判生产力”因改革创新而逐步解放
改革是今年最动人心魄的时代强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部署和市委“改革创新,高端发展”总思路,着力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解决法院系统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这项改革自2013年10月开始酝酿和筹备,经过了广泛考察、调研和论证,于2014年2月正式在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推行审判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新机制运行两个月以来,资源配置持续优化,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分工明确、配合默契、责权统一、灵活高效的团队化运作模式初步形成。
聚焦一:团 队组建。 审判长负责制,是指在通过选任程序选任审判长、并明确其审判权责的基础上,按照“1+2+3”的模式,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法官助理和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承担审判责任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审判长在团队中处于核心地位,由过去单一的庭审组织者,转变为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审判长必须亲自查阅案件,亲自主持庭审,亲自撰写和签发法律文书,并对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普通法官作为审判长的办案助手,根据审判长的指派和授权,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助理主要负责传唤当事人、草拟部分法律文书、装订卷宗等程序性事项。
参考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结合法官队伍及案件受理数量等实际情况,保定中院审判长的产生实行了从现任副庭长中选拔的形式。选拔程序,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个人报名、民主推荐、院党组集体讨论,最终从民一庭、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报名的11名副庭长中,确定了四名经验丰富、能力突出、专业精深的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人选确定后,由政治部分别征求审判长、分管副院长意见,在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法官中确定合议庭成员的人选。法官助理由新分配到各庭的人员担任,每个团队固定2名书记员。在硬件配备上,为每个审判团队成员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同时固定了专用审判庭及办公车辆、司机,为审判长负责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聚焦二:运行模式。 审判长负责制实行全新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按照案由或案件比例将全庭40%-60%的案件分配到各审判团队。如刑一庭团队负责的案由为:伤害、抢劫、涉黑、涉爆、涉毒案件,经测算基本为全庭案件的40%;刑二庭团队主要负责抢劫、盗窃、交通肇事、伤害等八大类犯罪,经测算案件数达到了全庭总数的60%。民一、民二团队均按照全庭收案总数的40%进行分案。案件全部分配到审判长个人名下,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初步梳理后实行二次分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判长主审,简单案件由普通法官主审,普通案件直接由审判长审核签发,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则直接由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民一、民二审理的民事二审案件,调解书、撤诉裁定、维持一审的判决等均由审判长直接签发,需要发还、改判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在审判管理流程考核中,各审判长团队每月仍归入所在庭室参与院内各庭室间的考评,但对该审判团队单独列项,对合议庭整体的收结案、调撤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评。除了将审判长和合议法官作为审判单元捆绑考核外,对合议法官也有单独的相应考核,使每一名法官的劳动成果均能得到展示和尊重。中院还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对审判长及团队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审判长续职、团队人员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聚焦三:运行成效。 新机制运行两个月以来效果明显。刑一庭审判长团队审结案件11件,全庭五个合议庭共审结35件,占全庭工作总量的31%;刑二庭审判团队审结81件,全庭五个合议庭共审结186件,占全庭工作总量的43%。民一庭审判长团队共收案143件,审结92件,结案率为63.7%,占全庭总工作量的37%。民二庭审判长团队共收案101件,审结55件,结案率54.45%,占全庭工作量的30%。审判效能较一般合议庭均由大幅提升。
聚焦四:五大优势。
优势一,办案精力更为集中,团队协作优势凸显。在案件总量大、类型复杂、人员编制不变的情况下,审判长负责制将优质审判资源集中在审判长手中,使审判长和法官能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办理案件。团队内部职责明晰,结构合理,案件登记、排期、传唤等庭前准备工作,以及调解、文书打印、送达、报结案、退卷、文书上网等庭后工作主要由法官助理完成。以往的副庭长、法官也很忙碌,但忙而无序、忙而无功,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都耗费在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通过审判团队内部权责的重新分配,可以保障办案人真正把案件审理作为第一要务。
优势二,流转时间明显缩短,审判愈发短平快。一是分案时间缩短。立案庭立案后直接将案件分给审判长,免去了庭室内部的梳理调整时间。审判长初步筛选后当天就能将案件分到法官手中,法官有更充裕的时间进行阅卷等庭前准备工作。审判长在二次分案过程中,能够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有效的繁简分流、专业倾斜,使办案人员与案件类型达到最佳组合。如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先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成功则由助理主持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完成送达调解书、履行执行款等工作,如调解不成再交由主审法官进行实体审理。再如,有的法官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有专门研究,二次分案中可以进行调整和倾斜。二是审批环节减少。在传统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在审理案件后,裁判结果一般需要报庭长、副院长层层审批。新机制中,审判长在业务上直接向分管副院长负责,将原先由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下调一级,缩短了审判管理链条,形成了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新格局。普通案件直接由审判长审核签发,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则直接由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发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团队合作更加灵活。合议庭人员固定,配合更加默契、沟通更为便捷。以往领导审批案件时,由于没有参与庭审,仅凭主审法官的汇报,必然会有一些信息过滤,缺失审判的亲历性。由于审判长必须亲自查阅案件、亲自主持庭审、亲自审批文书,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更加全面精准,合议方式更加灵活、高效。法官助理庭前完成的调解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审判长、法官的时间和精力,缩合了阅卷、传唤、开庭等审判环节。四是开庭场所确定更便捷。由于每个审判团队均确定了固定的审判庭,在传唤当事人的同时也确定了审判地点,减少了预订审判庭、二次传唤当事人的环节,也便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庭审信息,增加庭审的透明度。五是由于书记员、车辆相对固定,减少了申请书记员、车辆的环节,车辆能够保障随叫随到,书记员能够更加融入团队,配合日益默契。
优势三,审、判结合紧密,职责权高度统一。原来承办法官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却没有定案的权力,而副庭长、庭长等有权通过行政手段,改变案件定性,却不需要承担办错案的责任。这种审、判分离的情况,造成权责不明,办案责任难以落实,不利于调动办案法官的积极性。而审判长负责制打破了“审”与“判”的传统分离,审判长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在不打破合议制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了审与判合一、责与权合一,有效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减少了对院庭领导的依赖性,将原来办案职责不清对案件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促进了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比如,合议庭被长期诟病的一个表征是“合而不议”形同虚设,这与合议庭权责不明有关。承办法官向庭长、院长层层汇报分解了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法官本身不可能对案件负责,合议制也流于形式。审判长负责制的探索,落实了合议庭办案模式,对合议庭和审判长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副庭长办案主要考虑个案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不用过多考虑与其他案件裁判结果之间的平衡,认为最后总有庭长、院长把关,但作为审判长,就要时刻谨慎尽量避免瑕疵,审判团队的每个成员也都有责任保证裁判的正确性。
优势四,借助龙头引领,相关改革齐头并进。审判长负责制团队集中了优势审判资源,合议庭成员都经过严格选拔,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法律素养,在司法改革中处于先行者、排头兵的地位,能够积极参与推动裁判文书样式改革、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庭审直播等司法改革,并与之有效结合,相互促进。如民事审判团队将结合工作需要,对基层法院开展令状式、要素式审判文书改革进行指导,提出了对一审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上诉的案件,在二审审理中,适用更加简洁高效的裁判文书格式,以适应裁判文书改革“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总体设计思路。由于审判团队的法官大多为年富力强,推行审判长负责制后,也调动了他们主动谋划提升审判绩效的积极性,主动探索研讨开展改革的路径和方式,几名法官助理及合议庭成员正在筹划将自己在参与审判团队中的切身体会、对改革中遭遇难题的思考与破解,通过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等方式进行总结,为年轻法官开拓创新审判模式、不懈追求司法公信力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优势五,压缩腐败空间,促进廉洁公正司法。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衍生出的七道“关卡”,将腐败空间几乎压缩为零。第一道“关卡”,审判长拥有案件审核签发权,弱化了行政审批色彩,减少了外部干预。第二道“关卡”,案件审判权与办案责任的高度统一,倒逼办案法官自觉抵御外来干扰,注重提升案件质量与效率,极大压缩了司法腐败空间,减少了信访、申诉案件的发生。第三道“关卡”,审判团队整体对外,内部责任共担,增强了团队内部相互监督、制约的功能。第四道“关卡”,建立扁平化审判管理格局,强化了分管院长、审委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职能,避免了出现审判长权力失去监督的情况。第五道“关卡”,完善案件分配、流程跟踪监控等审判管理制度体系,确保了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更及时、更科学、更有力。第六道“关卡”,建立差异化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4个试点团队综合考量可比性、公平性、激励性、可操作性和审判业务难度系数差异等因素,进行专项考评。第七道“关卡”,建立完善审判长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了对审判长监督制约的刚性。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保定中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只是刚刚起步,步履依然蹒跚。对于已取得的成绩,欣喜之余应保持警醒;对于不确定的挑战,忧患之余更应充满信心。改革无止境,发展无穷期,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只有发展,才能将司法公信力逐步树立起来;只有发展,才能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真正变为现实。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