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执行业务中引入保险保障机制
日前,省法院出台《关于审判执行业务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业务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以及执行救助保险,旨在继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深入破解执行难。
指导意见明确,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等保持一致,为不可撤销保函。其保险期间原则上自签订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最长者为准。
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悬赏保险保单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时同时提供。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自定悬赏比例,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悬赏金额不超过20万;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申请人自定悬赏金额,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1万元。举报人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可获得悬赏公告奖励金。赏金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可以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购买执行救助保险,其案件范围原则上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为主,其他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也可纳入,但须报省法院备案。执行救助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应包含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至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期间。
指导意见对保险机构的准入资格、工作流程、工作机制,以及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智慧办公平台、智能解纷平台、风险评控平台等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开展相关业务保险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保险机构应完善系统功能,打造申请人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保审核、出险理赔等“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业务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效率。
指导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可根据需要探索引入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司法赔偿等法律保险,以充分发挥保险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