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07.06.2014 03:48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事指南 |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
办理依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申请材料 |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4、企业计量管理文件; 5、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6、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7、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8、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9、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照片或实物)、使用说明书。 |
办理流程 | 1、申请 2、现场核查 3、评价结果 |
办理时限 | 1、计量处收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计量处组织成立核查组,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现场核查时间。 3、现场核查需整改的,允许申请企业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需再次核查。超过期限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不通过处理。 4、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价结果,现场核查及企业拖延、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5、对通过评价的企业,予以办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经核查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
联 系 人 | 郭炜 |
联系地址 |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
联系电话 | 0311—67568083 |
监督电话 | 0311—67568086 |
邮 编 | 050091 |
收费标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
附件1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申报与评价资料(2012).doc |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07.06.2014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