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农民工等城市定居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30.11.2016  04:33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根据意见安排,省财政在测算各县(市、区)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处副处长任斌:“你比如说农民工,你比如说未就业的大学生,这些人没有户籍,但是他们是在这个城市生存,他们没有享受到跟有户籍的人群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保障,咱们这个意见出台就是能够让他们享受到。”   

  根据意见,我省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自2017年起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医保标准缴费,省以下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我省将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市、县(市、区)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处副处长任斌:“就是他们原来在农村的那些合法权益,比如说土地,比如说房屋,不会因为他到了城市以后土地就被收回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