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采购方式、采购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进一步规定。《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于2001年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该规定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面临的现实情况与制度出台时相比,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继出台,此后有关部门围绕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政府采购等事宜,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国有金融企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已基本建立。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经营行为日益规范。此外,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企业需求的多元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大幅增加。
因此,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为此,财政部按照“简政放权、框架指导、规范程序、加强督查”的原则,在与国有金融企业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暂行规定》。主要思路一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在明确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取消有关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报告、审核等环节。二是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集中采购相关的组织、制度建设,并赋予企业自主决策的灵活性。三是在取消事前报备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国有金融企业建章立制,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在组织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等。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暂行规定》还对评审专家管理作了规定,其中提出,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企业,应合理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的评审专家库。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国有金融企业按程序自行选定。
针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相关制度建设,《暂行规定》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做到相互分离。
对于采购方式,《暂行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报批。符合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等6种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经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在采购管理上,《暂行规定》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国有金融企业要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人、中标内容及价格等基本要素。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应在同一渠道公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候选供应商、中选供应商、合同确定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基本要素。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的招标等集中采购活动,投标商及相关方认为有任何违法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向国有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投拆。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采购当事人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同时废止。(乐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