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使用农民工按职保办法缴费

12.08.2014  11:13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我省(河北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