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01.07.2014  11:28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
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定州市、辛集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水上交通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类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切实强化“红线”意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找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要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港口条例》、《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迅速行动,立即开展客运船舶安全检查。各地要切实吸取韩国“4.16”海难事故教训,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要针对重点时期、重点水域进行重点部署,对客渡船舶适航状况、船员适任情况、救生消防设备配备情况和签单发航人员履职到位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如实登记,明确整改要求,落实专人跟踪,做到检查、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一律先停航再整治,决不允许带病运行;对无证驾驶、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
          三、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级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互相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江、河、湖泊、水库、港口、渡口、码头和船舶及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水上客货运输企业及船舶使用单位、个体船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港口、渡口、码头要进行监督整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类船舶和人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渔船、渔港水域和水库、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管,坚决取缔非法船舶,杜绝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问题。
          四、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各行业领域隐患。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国内外、省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等行业和领域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尤其要针对即将到来的“五一”交通运输高峰期和汛期,突出对车站、水库、山区道路、矿山等防汛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及周边地表水系的巡检、排查,及时治理和消除各类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本辖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各水上交通运输企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9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4月16日,一艘载有475人的韩国籍“岁月号”滚装客船,从韩国仁川驶往济州,在韩国西南部屏风岛附近海域沉没,截至4月18日,已造成28人死亡、268人失踪。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强化“红线”意识,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刻吸取韩国“4?16”海难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船舶运输企业、船长和船员。要树立“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看待、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理念,进一步增强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抓紧部署,立即开展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一次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类水上客运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事故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突出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特别是客滚船等重点船舶,突出汛期、“五一”等节假日重点时段,突出重点水域,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船舶带病航行,严禁船舶超员、超载,严禁船舶非法载客,严禁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严禁船舶配员不足、“大船小证”和证照不符从事运输。对有上述行为的船舶一律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船舶所属公司和当事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合检查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水上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抓宣教就是抓落实”、“抓宣教就是抓治本”的理念,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大力传播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加大事故教训的警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船员责任意识、旅客的安全意识,有效遏制超速超载超员运输、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及大雾天气冒险航行等不安全行为,使“人人讲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思想深入人心。
          四、要加强协作,认真做好水上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海事和气象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航行安全预警工作,完善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接收与播发网络,及时部署防抗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工作。要严格落实禁限航规定,当出现能见度不良、大风等恶劣天气和水情时,要实施禁限航措施,防止船舶冒险开航。各类水上运输企业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搞好应急响应,有效进行处置。各类水上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到听从指挥、及时到位、科学施救、有效施救。
          请各地区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一个水上交通运输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