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三同时”相关工作的通知

07.03.2016  14:3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三同时”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2016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将“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项目和国家总局管理的项目外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到各市。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6〕14号和安监总管一〔2016〕1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下放后的衔接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现就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人员组成及验收时间、程序等。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也可从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验收组成员专业应当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机、电力、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矿机、电力、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时,应当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见附件);现场验收结束时,应当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并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查。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验收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2年4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同时废止。       附件: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3.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附件表格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自行下载)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17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重大变更范围 一、地下矿山 (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提升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2.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1.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矿体回采顺序发生改变; (2)开拓系统发生改变; (3)地表环境发生改变。 2.上行开采、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2)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水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三)开拓系统。 1.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类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竖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硐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主要井筒的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工业场地的位置发生改变。 4.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数量减少。 (四)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井井筒数量发生变化或井筒断面变小。 2.主要通风机设备型号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总通风量减少。 (五)排水系统。 1.排水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排水能力或供配电设施发生改变。 2.主要排水设备型号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排水能力发生改变。 (六)废石场。 1.废石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废石场堆存高度变高。 3.废石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七)地表截排洪系统。 地表塌陷区截洪或排洪系统的形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发生改变。 (八)其他。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二、露天矿山 (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开拓运输方式发生改变; 2.露天边坡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土场的场址发生改变。 (二)开拓运输系统。 公路、铁路、胶带等三类开拓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开采工艺。 1.全境界、分期、分区等三类开采工艺之间发生改变。 2.最终边坡角变陡。 3.台阶(分层)高度变大。 (四)排土场。 1.排土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排土场堆存高度变高。 3.排土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五)其他。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三、尾矿库 (一)库址、总库容和总坝高。 1.尾矿库库址发生变化。 2.总库容或总坝高发生变化。 (二)堆存工艺。 1.湿堆、膏体堆存、干堆等三类堆存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上游法、中线法、下游法、一次性筑坝等四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坝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等三类尾矿排放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尾矿物化特性。 1.湿堆尾矿的粒度变细或排放浓度变高,并引起尾矿沉积或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2.膏体堆存尾矿的入库尾矿浓度变化,并引起尾矿沉积或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3.干堆尾矿含水率变大,并引起尾矿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四)尾矿坝。 1.初期坝或一次建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坝址发生改变; (2)坝型发生改变; (3)筑坝材料发生改变。 2.坝体坡比变陡。 3.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变大。 4.坝体防渗或排渗型式发生改变。 (五)防洪排水系统。 防洪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并导致防洪排水系统的泄洪能力或建(构)筑物强度降低的: 1.防洪排水系统型式发生改变; 2.防洪排水系统布置发生改变; 3.防洪排水系统结构尺寸发生改变; 4.防洪排水系统建筑材料发生改变。 (六)其他。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尾矿库运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