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的通知

30.06.2014  11:54
  冀安监管三〔2014〕71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72号)转发你们,请尽快传达至辖区内所有油气输送管道单位。
  各单位要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二),认真填写相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见附件1-3)。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非中央企业所属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汇总,填写《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汇总表》(附件1),由主管局领导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报送省局。中央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所属油气管道输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附件1-3)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同时,抄报省局和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
  所有报送均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3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文公告栏自行下载。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电子邮箱于7月3日前报送省局。
  联 系 人:杨海军
  联系电话:0311-87803101  1338301736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的通知
                        2、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一.doc
2: 附件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