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
25.12.2014 15:09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要求,严格限制新光气生产装置、新生产点建设项目的准入,从严审批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其他建设项目。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新检查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有新建设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区、大型劳动密集企业、公园、体育场馆、交通要道及其他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相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细化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通知》和《指南》要求,对在役装置设施进行设计复核,对日常生产运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开展隐患排查。对不符合《指南》设计基本原则要求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制定整改计划,紧盯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明确责任人,限定时间,确保整改到位。
三、加强对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此类企业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从严监管。督促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标准化要求,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要尽快将本通知和《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转发至相关县(市、区)、企业,认真收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在执行《指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省局。
联 系 人:夏华强
联系电话:0311-87907543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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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5.12.201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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