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修订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

30.08.2017  21:41
  为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科学评估政府、部门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近日,省安委办修订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部门利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政府、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指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教育、医疗、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水利、农业、林业和旅游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安、质监和气象部门。
  该《办法》中考核指标分三类,第一类是政府、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包括8项内容:“隐患排查清单管理”工作完成率;纳入信息系统企业率;企业基本信息完整率;隐患按时上报率;隐患按时整改率;隐患上报量;亮灯企业查处率;其他企业抽查率。第二类是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包括3项内容:隐患按时整改率;亮灯企业查处率;其他企业抽查率。第三类是企业,包括5项内容:“隐患排查清单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企业基本信息完整率;隐患按时上报率;隐患按时整改率;隐患上报量。
  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该《办法》指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其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季度、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分的唯一依据。而企业绩效考核结果可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并可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监管二处 刘立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