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全生产简报(2014)第 75 期

13.11.2014  18:48
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10月17日,河北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后,1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该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追究、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规定;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各级安委会、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规定要求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在工作机制上,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工作约谈制度、问责制度、“一票否决”制度、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在责任追究上,规定要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责任划分严肃追究。此外,对不履行职责的诸多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情节较重应当问责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纳入党的职责考核体系,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大事件,对强力推动我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将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